訴請離婚條件
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,必須符合下述訴請離婚要件最少1項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:
1.重婚。
2.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。
3.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。
4.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5.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6.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7.身患絕症。
8.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。
9.生死不明已逾3年。
10.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。
有前10項以外的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雖然只有符合1052條最少1種原因才可以裁判離婚,但事實上法條有開蠻大的後門,也就是雖然你不符合1052條第1項10款狀況,但如果有其他理由讓你們難以維持婚姻,仍然可以訴請離婚。
在現行司法實務上,法院會認為如果雙方已經喪失相互信任與溝通的可能性,有相當高的機會會判准離婚,也就是我國法院對於離婚事由的包容情形,其實相當地高。
因此個性不合到底可不可以訴請離婚?如果你們個性不合已經嚴重到影響到彼此的生活,而且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有相當大的過失,在兩願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形,你就有權提起訴訟,爭取脫離不美滿的婚姻關係。
要特別提醒各位,如果今天是因為「重婚」或是「有小三」,有請求權的一方於以下4種情況不可以請求離婚:
事前同意
事後原諒
知悉後已逾6個月
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