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,最難的不是簽協議,而是離了婚以後,接下來的路怎麼走。 最現實的問題就是「錢」。感情一刀兩斷,但錢呢?為了生活而討的薪水、不動產、動產,該怎麼分?如果對方不負責任,能不能不要平均分配?
對大多數家庭來講,結婚不會特別約定財產制,因此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。
依照民法1030-1條,原則上離婚時是「婚後財產平均分配」。因為有人在外打拼,有人內持家,雙方共同努力功勞相同,自然應該均分。
但這只是原則,依照民法1030-1條的第2項,如果平均分配「顯失公平」時,法院可以依照實際情況去調整或免除一方的分配額。為什麼呢?
有的婚姻關係中,只有一人獨撐大局,獨力扶養小孩,還要拼命賺取收入,偏偏另一個人好吃懶做,不只會開銷還會浪費。這種時候,對於毫無貢獻的這一半,如果還讓他能「平均」分配,就完全說不過去了。
如果出現這種顯失公平的情況,法院就可以強行介入財產分配,可能變成六四分,也有可能九一分,情況嚴重者,甚至會完全排除掉不負責一方的分配機會。
1. 婚姻一方有酗酒、賭博惡習,更不負擔家庭生活費,全由他方承擔家庭責任
(台中地院105年家訴字第105號判決)
2. 婚姻一方在他方坐月子起至離婚為止,對母子均無照護、照顧,也沒替未成年子女養育分擔費用
(屏東地院104年家訴字第6號判決)
3. 婚姻一方雖名義上有工作,但實際上往往在家休息,而未出外謀生,實際上家庭開銷全由他方負擔;
(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57號判決)
4.婚姻一方的收入遠高於他方,又獨立承擔家務與子女扶養的義務;
(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更(一)字第8號判決)
簡單來說,你只要能證明「你付出而他沒有」以及「他浪費家庭資源」,就有可能讓法院來調整分配額,而避免不公平的情況發生。
婚姻已經是一個難題了,錢更是一大問題。很多婚姻中的問題都是從像雪球慢慢滾大的,如果再跟錢扯上關係,那更是可怕。